问答详情

我父母于94年出资建了一套房子(农村小集镇上),房产证上写的我的名字,2000年我结婚后一家三口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父母另住),2009年我妻子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房产,请问我妻子是否无权分割房产?若离婚我是否要给她经济补偿?房产证上写的我的名字,是否无权分割房产?若离婚我是否要给她经济补偿?

离婚 2019-07-18 19: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以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为准,所以权利人只有夫妻二人。该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各有一半的权利,如果协议分割,可以有如下几种方式:
    1、双方都不要房子的,可以转让该房产后,双方均分卖房款(先扣除贷款);
    2、一方要房子,另一方不要的,由取得房子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款;
    3、双方都要的,可以竞价,价高者得之,另一方得相应比例的房款。 母亲并非房屋所有人,不能参与房屋分割。
  • 你好,离婚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公平分配共同财产,原则上一人一半。离婚是否可以要求补偿,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有过错才有相关的赔偿,无故索要离婚补偿不合理,可拒绝。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潜江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