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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福建泉州***化工企业在2007年11月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任企业技术厂长,月6000元,按合同要求月先发4000元,余的在春节前发清。我要求企业为我年体检一次,要求购买社会保险。工作性质是产品研发与人员安排。在这边工资是一年接一次。每月就借支生活费。在2007年春节时候回家没有领工资,2008年1月15日来上班。到2009年1月21日发工资时候,老板就只按2500元/月给我,到现在我就只有借生活费14500元,其余的工资一分都没有拿到。本来家里情况不好,老婆又要生孩子了,我也不想做过激的事情,但老板就这样拖,我住与生活都在外面,请问这样的情况我应该怎么做?我应该怎么才能拿到我的应得?有没有可以得到赔偿?如果请求劳动局仲裁,我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吗?谢谢老婆又要生孩子了,请问这样的情况我应该怎么做?有没有可以得到赔偿?我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吗?

离婚 2019-07-30 20:1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被辞退没有补偿金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要求单位退还健康证、押金,补发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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