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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5岁时父母双亡,由于爷爷奶奶穷,一直由姥姥老爷抚养,现在已经14岁了,爷爷奶奶没有拿过一分钱,也没有来看过孩子;父母死后给孩子留下的有一所旧房子,电视机和一台摩托车,电视机和摩托车早已被爷爷奶奶处理了,剩下唯一的旧房子也一直没有找到房产证,后来听说早就已经被爷爷奶奶翻走了,孩子父母生前买房子时,爷爷奶奶只给拿了2000元钱。我的疑问是爷爷奶奶有没有权利拿走房产证,房产证应该由谁保管,如果动迁房子卖的钱是不是全部属于孩子的,爷爷奶奶有没有权利得一份钱。等待您的回复,谢谢!疑问是爷爷奶奶有没有权利拿走房产证,如果动迁房子卖的钱有没有权利得一份钱。

离婚 2019-07-22 09: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房屋被划定为拆迁范围内,征收房屋征收部门就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同时调查结果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的权属一旦登记入册,不能再随意变动的。
    2、这个时候,作为一个理性的买房人是不会购买这样的房子,因为这样存在很大风险,卖房人不能够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买房人可能会得不到所买的房子,也不会得到房屋拆迁补偿款。
  • 公司债务以房抵债的条件:
    债务人以房屋抵偿的意思表示显然是不够的,双方还应办理房屋的登记备案等公示手续,以防止出现债务人一房二卖、第三人善意取得或因房屋存在抵押等第三人权利而不能实现对债务人权利的情形发生。只有现实的提出和受领了物的给付,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才会因实际履行而归于消灭。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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