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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男朋友同居2年,原定于今年十一结婚,可是因为第三者介入,提出分手,他在我上班期间搬离我们租的房子,并带走我的电脑(里面有很多比较重要的资料,多半是工作需要的,让我比较心痛)并带走我们在一起时一起购买的家电等,我心里很窝火,自认眼光差,但是想想心里也有不服气,我想问他的行为是否属于侵害他人财产的行为?如果通过法律途径我该怎样获得我的电脑

离婚 2018-08-09 10: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有过错的情况时,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索赔。
    三、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另一方按固定收入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按照同行业标准取一个合适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
  •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属于事实婚姻,可以按离婚程序向法院起诉;但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属于事实婚姻,按同居关系对待,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规定了“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这类案件。根据你的描述,你这种情况属于同居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以及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 分手费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一直都存在着争议。有人认为,分手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也是他自愿支付的,如果双方之前就支付分手费签订了一份协议应该按照债权债务合同的形式来处理,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分手费是道德所调整的范围,不应当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且这种民间风俗有悖于社会道德准则,即便是在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之后也不应当予以支持。
      分手费是一种新时代的产物,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要求解除关系一方为了偿还自己的“情感之债”,弥补对方的“情感伤害”,以寻求心理平衡,而自愿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或双方协商约定一方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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