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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6一工厂老板于本人发生冲突!原因是为罚本人50元罚款,需本人签字,但我没有同意!之后老板拉我叫我离开工厂,叫我回家,我要老板跟我结算我本人的工资!他没有给而且动手打我!在我两人混乱的时候他踢了我一脚,不小心滑倒了。之后我又被他们家里的人把我头上打破了!之后我的摩托车,我的工资,还有我的私人物品都没有给我!现在我还可以起诉他赔我医药费和我的私人物品个工资吗?(现在工厂老板以前所不小心导致的意外,医药费说要我赔偿,这笔医药费应该谁负责)我要老板跟我结算我本人的工资!之后我又被他们家里的人把我头上打破了!还可以起诉他赔我医药费和我的私人物品个工资吗?

诉讼 2019-07-29 11: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也包括应当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

    遇到老板欠工资,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 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不还私人物品向劳动监察投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和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和其它证件,不得以担保或者其它名义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退还私人物品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退还,并处罚款。
    《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你好,你这种情况是属于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两种都可以主张,但是其中很多赔偿项目是重合的,只能赔偿一次,但是工伤中有些项目是可以单独主张的。您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一下 各地标准不一 。有的地区,是交通肇事赔偿后,不足部分 有工伤基金补足。
    第二十四条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按交通事故有关规定处理,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这个合理路线,可以理解为往返于工作单位和职工居住地的一个合理的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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