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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想咨询的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及房产分配问题,先大概介绍一下目前的情况吧,我们是2000年结婚的,目前有一个7岁的女儿,过去的8年婚姻生活中我们基本都是AA制的,包括对家里的生活开支及孩子的开支上,在这8年的生活中,我几乎没有向他第口呆过钱花,都是凭自己的工资来生活。自从有了孩子后,因为孩子要有人照顾,孩子的爷爷基本是跟我们生活在一起,而且这些年来孩子和爷爷的感情一直很好也很浓厚,我们也相处的不错,可这几年来我们的感觉发生的很大的变化,已经到了没法生活的地步了。平时孩子是由爷爷接送上学及安排吃饭的,下了班和休息日基本就是我来负责的,老公对孩子的照顾基本就由其爷爷来做的,我和孩子的感情很好,因为老公脾气不太好,不懂得去关心的爱护家里人,生活中他是个比较自私的人,连他父亲也是这么认为的,包括对孩子教育及生活中存在着方式方法上都有很多不妥,经常会有比较粗暴的泽骂,平孩子和她爸爸相对也不是很亲近。现在我们在协议的过程中他以孩子不能能和爷爷分开为理由而不同意孩子由我来抚养,软付的人为我没有过多的经济能力,但以我目前是的收入来讲我认为没有什么大的问题,最主要是因为她是女孩子,为了让孩子能在一个相对温暖的环境下快乐的成长,我请求他把唯一的房子给我和女儿住,当时买房子我们支付了13万,目前因为有些升值估计也有20多万,没想过要去分他的其他什么财产,我也从来没想过要占他什么便宜,他也不同意,因为我现在没有存款来支付他一半的房款,我的娘家家不在本地,只要我和孩子能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家,我甚至我不要求他再给付孩子的生活费,您认为我应如何来处理这个问题比较好,我可不可以主张用房款来折抵抚养费,以后不再要求什么之后的抚养费?如果您有时间请回复我行吗?谢谢我想咨询的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及房产分配问题,我可不可以主张用房款来折抵抚养费,以后不再要求什么之后的抚养费?

离婚 2019-08-27 10: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离婚案件分为两种形式:
    (1)、若双方能够对全部事项协商一致,可以协议离婚。但离婚协议应当起草严谨、完整,避免因起草不当,造成日后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诉讼;
    (2)、若双方对某一项事宜未协商一致,只能通过诉讼离婚。
    二、关于财产方面:婚前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人一半。但是法律规定某些特定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抚养权的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随母亲;两周岁到十周岁之间,以将来对孩子医疗、教育、健康成长的原则来综合认定;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主要取决于孩子的意愿。司法实践中有效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技巧,可以面谈。
    四、不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数额为不抚养孩子一方收入的20%-30%,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的较多。
    五、不抚养孩子一方不因支付了抚养费,而免除将来孩子需要正常、合理的大额支出。
    六、另外,离婚案件还涉及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承担、婚姻过错赔偿、一次性经济帮助等法律问题。
  • 你好,根据婚姻法的规定,2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都是由女方抚养的,除非对方有证据证明女方不适宜抚养孩子的,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为工资的20%或30%。另外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对方使用家庭暴力的话,那么根据婚姻法32条的规定属于法定判决离婚的理由,但是如果没有证据,对方到时候又不承认的话,那么法院第一次是不会轻易判离的,你可以在六个月后在起诉一次,基本上就可以判离了。
    好,首先我国婚姻法上并未分居几年而自动离婚一说,只有婚姻法32条规定,分居满2年的,属于法定判决离婚的理由。现在如果你认为你们的婚姻实在无法继续的话,那么你可以选择离婚的,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也就是你们双方都同意离婚,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你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而且要搜集他对你使用家庭暴力的证据,这样不但可以一次就判决离婚,而且在离婚时还可以要求他对你进行损害赔偿的。
  •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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