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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她想签个离婚协议书 ,一共3份,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挡一份,在财产处理上, 房子房产证还没办下来,归我,但我知道,如果最后没有离成,这个协议书是没有效的,,但害怕将来反悔再有变化,想即使这次还离不了,也能把财产上的分法定死了,所以,我在协议书备注 上写明了,如果未能登记存档,也可视为婚后财产协议,有法律效力 ,, 请问,我这样写上备注,,将来可以做为,婚后财产协议吗??还需要公证吗?(另外,我在债务债权 上,写明了各自名下的房产,由各自还贷 ,,这样,能否避免将来,分割我 还剩余的贷款钱呢?? 补充啊,这个同样的问题,得到的答案不太一样,前阵都告诉我,协议有效,可以做为婚后财产协议,,现在告诉我的,都是一般无效,,我想再确定一下,到底有效还是无效? ,这个很重要,,不过,我这个协议台头没写离婚协议,只写的是,协议书 ,,但是内容包括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 ,,我写的备注,,就是不方便单独写个婚内财产协议,所以写一起了,,这样难道非要视为 离婚协议书(不离就无效)吗,,就不能做为一般性的包括很多方面的协议书?

离婚 2018-08-09 11: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内财产协议范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范围:甲方的财产有,住房一套(**市**区**路***号**居民小区*号,面积100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银行存款30万。乙方的财产有,银行存款两万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车一辆。为建立家庭,双方共出资购买了长城牌40寸液晶彩电一台,海尔冰箱一台,LG中央空调一套,其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甲方住房归甲方所有,甲方与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车归乙方个人所有,存款归甲乙共同共有。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立协议人:***  甲方:**  乙方:**
  • 婚内财产协议,是指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婚内财产协议的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能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现实生活中,会有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 你好!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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