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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事情是这样的,我有个亲戚开了辆摩托车在路上走,跟对面行驶过来的电动车碰上啦,当时电动车呢是为了避让当时在路上走的行人来个紧急刹车自己摔倒在我亲戚的摩托车上的,我亲戚说他就是刚好过才和他碰上的,并不是他的摩托车撞上去的,当时是傍晚就他们3个人,那个行人可以为我亲戚作证的,可是那个电动车主非得说是我亲戚撞他的,有证人也没用,他说证人和我们亲戚的关系是自己人,所以就一口咬定是我亲戚撞他的,他就是要我亲戚负全责,当时已报警,可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上说无法判断是谁的责任,叫我们上法院解决,那是不是她自己摔上来的就由他自己负责呢,我那个亲戚叫冤那,根本就没碰到他,他就是要赖着我亲戚不放,现在要是上庭的话,我亲戚的证人说的话有法律效率吗?法律上对于证人和当事人的社会关系有什么样的规定呢,是不是这个行人就像他们说的是自己人就起不到什么法律作用了呢,还有像这样的官司我们赢的机会有多大?我的亲戚要负全责,半责,还是不用负责?并不是他的摩托车撞上去的,可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上说无法判断是谁的责任,是不是这个行人就像他们说的是自己人就起不到什么法律作用了呢

交通事故 2019-09-17 21: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赔偿需要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划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
    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 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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