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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于前年农历月底生了一个女儿,才三个多月就生病在医院治疗了将近一个月,花了挺多钱的,这期间,我的老公都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直到现在为止,他都没有抚养过孩子一天,而是回到他的老家,孩子是由我的爸爸和妈妈在抚养,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下,可不可以要求离婚?2、离婚后可不可以请法官将孩子判给我他没有能力抚养孩子?3、还有可不可以告他遗弃孩子罪?因为他的家里人太可恶了,给了我的家里造成非常大的精神伤害!真诚请求您帮助!

离婚 2018-08-09 11: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管怎样男方都应该支付抚养费,女方之前没要是女方的事,但并不能免除男方的抚养责任。现在女方无力抚养,男方更应该支付抚养费,如果男方拒绝,孩子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你好,协议离婚是比较简便而且容易处理的办法,建议优先考虑;如果确有必要,感情确实破裂,那么走诉讼途径是下一步办法,您可以将具体情况和安排意愿告诉我,为你逐步解答,如果你觉得必要,建议去聘请律师为您代理,因为这个问题处理方式比较复杂,而且对后期的影响、风险都比较大,有律师的话,能够让你更好、更高效地保障你的权利,毕竟你的权益更需要保障。希望能够帮到你。
  •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般确定探望方式和时间的原则是即维护大人的探望权,又不影响小孩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如果次数多,每次时间就短,如果次数少,每次时间就应当长一些并允许带回去过夜。可以考虑每二周一次比较合理。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探望问题,也可以在离婚后单独起诉。
    律师费用各地不一样,你应该与当地律师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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