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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多少

抵押担保 2019-07-20 12: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抵押物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的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和其它地上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企业法人以其房屋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作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以房屋作抵押的应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以下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应当事先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在拍卖中,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义务仍然是抵押人的义务,而不当然转移给拍卖公司。但是作为拍卖活动的组织者,拍卖公司应当将标的设定抵押这一“瑕疵”告知竞买人。
    因此,作为拍卖公司,在拍卖可以设定抵押的资产时,一定要在接受委托时主动向委托人询问拟委托拍卖标的是否设定抵押,如果设定抵押,委托人是否已经征得了抵押权人的同意。同时应积极向竞买人履行瑕疵披露义务。
    但是拍卖活动属于民事活动,如果抵押人委托拍卖之前未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或者拍卖人未向竞买人告知标的抵押“瑕疵”,则并不影响拍卖合同的成立,只是会影响拍卖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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