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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自广西,我丈夫是安徽枞阳县人,他是再婚的有一个女儿已经快7岁了,我们想再要一个小孩,我看过有关的条例是可以的,可是当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却不给我们办理准生证,我在老家已开过未生育,未抱养或领养小孩证明的,我是第一次结婚的.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我已经怀孕5个月了.可是当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却不给我们办理准生证,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我已经怀孕5个月了.

离婚 2019-07-31 15: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再婚如何办理准生证?
    (一)所需材料:
    1、结婚证、户口簿、双方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张。如属未婚生育或未婚收养者,持小孩出生证或小孩收养证;
    2、女方免冠小一寸近照2张;
    3、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
    (二)具体流程:
    1、申请人携带上述所需准备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填写好《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提出申请。
    2、居委会、街道人口计生办加具意见。
    3、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发证。
    (三)建议:
    1、准生证早办早省事,备孕时就可以开始办理;
    2、准备好文件袋保管:办证材料很多,用文件袋保管,携带齐全;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3》第九条、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害其生育权为由提出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就是否生育发生纠纷,导致感情破裂一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33条第三款第五项处理综上所述,生育权是女性特有的权利,且以女性为该权利的行使主体该权利不但体现了生育权的性质,还体现了女性人身权利的性质所以是否生育是否终止妊娠都是女性特有的权利。
    男方无权干涉如果双方就是否生育发生纠纷且导致感情破裂一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33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而准予离婚
  • 再婚生育政策,我国法律没有统一的相关规定,再婚生育有什么政策的,只有各地方计划生育部门根据本地的相关情况制定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在批准之日起七日内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 1、依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若男女双方户籍为本地则不需办理准生证或相关证明(若户籍不在本地,需咨询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
    2、依法生育二孩的,不用办理《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即二孩准生证),只需到社区进行生育登记,开具《生育服务证明》(就是一证明)
    变化:2016年1月1日起,国家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卫计委对生育一孩二孩的家庭,启动了生育登记制度,不再发放《独生子女证》、《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只开具《生育服务证明》。
    注:生育三孩及以上的仍需办理《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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