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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高校学生,我寝室在3月底被盗两台笔记本,当时报啦学校卫处,也写啦报案材料。过一个星期,贼被抓啦,保卫处处长把我们掉本本的都叫过去,商量赔偿事宜。那个贼只承认作案三次,我寝室被盗他承认啦,处长说我只能获赔1500,我电脑是去年8000多购买,我寝室兄弟只能获赔1800,他是43**购买的,才买啦一个星期。贼的家属赔偿给学校2W。处长说我电脑买啦一年啦,肯定要贬值,丢失电脑我也有责任。我住的是学校寝室,电脑是在上课时间被盗,一直把责任推给我们,还说贼家里困难,,也不至于得到这么少把?保卫科已经把人放走啦,而且开除啦,那贼承认盗窃5次。已经触犯法律啦,学校这么做合理吗?我难道就接受赔偿1500?还有别的办法吗?现在去派出所报案还有用吗?学校可以提供他承认盗窃的笔供,如果不接受这赔偿就自己去起诉,?我应该可以得到多少赔偿啊??我今天找处长,他说人、已经回张家界啦,因为我是在长沙,要起诉要去张家界当地起诉,请问是这样吗,应该在事发当地派出所报案就可以了吗?贼被抓啦,我寝室被盗他承认啦,丢失电脑我也有责任。还说贼家里困难,我应该可以得到多少赔偿啊?

刑事辩护 2019-07-19 21:3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依此,有一个比较简单的评判方法,即:当时老师是否知道此事或老师是否在场。如符合此条件则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否则,很难认定学校方面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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