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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2008年11月28日委托一家催款公司向我的一个客户催款。我单位与催款公司签定的合同期限到2009年02月10日止。当时与催款公司签的有一份“非诉讼委托授权合同书”还有一份“非诉讼法人委托授权书”以及一份“非诉讼法人通知书”。‘非诉讼委托授权合同书’上明确写明无条件保证由我单位负责人亲自收取货款或把货款打到我单位指定的账户内。‘非诉讼法人委托授权书’上是写明我单位委托授权催款公司催收货款20万。但是催款公司直接去我的客户那里说把钱给他们就行了,叫我的客户不要管我单位这边。我的客户在2008年12月17日托人给我打电话说我的货款直接给催款公司保险不(意思是叫我解除跟催款公司的合作)但是我跟催款公司签的有合同我如果违约就要支付佣金所以我后来就打了一份通知书给我的客户上面写明:我单位委托催款公司的权限仅代为我方催讨货款并没有收取以及以我方名义收取货款的权利,若要付我单位欠款必须由我单位负责人亲自收取并且开具的收款收具才有效。这个通知书我是用特快专递的形式送达给我的客户的。而且在我送达后的第三天,我还特意带了一份去我的客户那里确认他有没有收到,我的客户跟我说收到了,我叫他在我带的那份通知书上签个字他说他的律师叫他以后不要在任何材料上签字,当时还说到了付款的问题,我要求他用支票的方式付我的货款,他都说可以。但是一直到2009年02月10日也就是我单位跟催款公司合同终止的那天我的客户都没有通知我去收取货款。02月16日我去我的客户那里告诉他,我单位跟催款公司的合同已经终止,我叫他催款公司的人以后再来找他就不要理他们。我的客户说催款公司拿的那个委托书又没有时间限制就是要‘催收货款’。他还跟我说他欠我单位货款的事以后跟我没有关系了,叫我要钱就找催款公司。但是催款公司在02月10日的前几天所有的电话就已经打不通了,02月10日当天我还去了催款公司但是已经没有人了。在三月份的时候我对我的客户说我要到法院告他,他就拿了一个收据出来,那收据是催款公司开的并且盖了章,收据所写的日期是2008年12月04日也就是我单位委托催款公司后的第六天。以上所有经过本人可以肯定我的客户并没有把货款付给催款公司,他那个收据是假的,但是又没有有力的证据。我现在该怎么做才能讨回我的货款呢?是不是我的20万货款已经没有办法讨回来了呢?当时与催款公司签的有一份“非诉讼委托授权合同书”还有一份“非诉讼法人委托授权书”以及一份“非诉讼法人通知书”。以上所有经过本人可以肯定我的客户并没有把货款付给催款公司,是不是我的20万货款已经没有办法

诉讼 2019-07-20 23: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买卖合同中,必定涉及一方是卖方,一方是买方。如果卖方如期交付了全部货物的,买方就应该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应的价款。如果买方没有按时支付货款的,就需要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金等。
    《买卖合同解释》(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关于没有供货合同欠款要利息请参考。

  • 一、对债务人提供财产抵押担保的,应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登记以后,债务人就不能随意变卖、转让、过户,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或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变卖或拍卖抵押财产,债权人可以得到优先受偿。

    二、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 委托收款需要有委托书,没有委托书,代收款没有法律效力。债权债务的履行,应向债权人履行,如果债权人委托他人代收款的,应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内需有,代收XXX债务人支付的款项数额。确保代收款项的法律效力。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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