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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几位朋友合伙开了家公司,由于为了便于注册,只用了其中几个人的姓名主了册,还有几位没有注册,现在想再签份附加合同,这样合不合法,有效吗?若有效,应该怎样拟定这份合同呢?我和几位朋友合伙开了家公司,由于为了便于注册,还有几位没有注册,应该怎样拟定这份合同呢?

公司成立 2019-09-01 10:5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一般来说,合伙租房有两种情况:
    一、你与合伙人(数人)共同与出租方签定了租约。这个租房合同上有你的签字,那么,你退出租房不但要取得合伙人的同意,而且应当取得出租方的同意。
    如果仅一方同意,你没有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就退出,这是违约。
    二、合伙租房,但这租房合同是合伙人中的一人与出租方签定的合同。当然,出租方同意他合伙而不违背合同规定。
    这种情况下,你是从这租房人手中再次租用其中部分,相当是他是二房东。
    这种情况下,你与原出租方没有合同关系,只与你的出租人(即合伙租房的领头者)有合同关系。
    你征得他的同意后搬出,这没有违约。也不必征得原出租方的同意。而其它合伙租房者当然可以继续租房,而不会因为你的搬出影响他们原先与出租方签定的合同及有关权益。
    三、对于违约的赔偿。应以合同的违约规定为准。合同的的违约规定只要没有违犯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应当执行。不知你是否有这种违约赔偿的书面约定。如果没有,双方都可能以口说无凭不认账。
  •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物权消灭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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