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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日子,我大爷和大娘到我家找事,与我爸爸和我弟弟动了手,我嫂子也动手要打我弟弟,于是我就和我嫂子动手了,结果我把我嫂子打伤,爸爸和弟弟把大爷和大娘打伤,后来,哥哥知道这件事后,便和我嫂子的弟弟到我家把我娘打伤,当地公安机关处以我和爸爸分别500元,弟弟300元,大爷和大娘及嫂子各200元,哥哥500元的处罚,嫂子的弟弟却不在处罚之列,对此,我们家不服,认为他们一家是到我家闹事,我们属于正当防卫,后来哥哥打我娘也是故意伤害,而且嫂子的弟弟没有得到处罚,请问应该怎么办?公安机关的处罚正确吗?后来哥哥打我娘也是故意伤害,而且嫂子的弟弟没有得到处罚,请问应该怎么办?公安机关的处罚正确吗?

刑事辩护 2019-09-09 19: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如果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限度把握:
    1.不法侵害的强度。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
    对于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确定该行为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
    3.不法侵害的权益。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而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护,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而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 一般违法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条款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要想属于正当防卫,在侵害方面的要件是:①必须存在不法侵害的行为。②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 。对于预备的或想象的侵害行为,不能借口正当防卫,先发制人,而只能采取预防措施;对于已经实施的侵害行为,如果没有实施到底而中止或者已经实施完了,也不能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
    但侵害行为虽已完成,却在仍能排除其危害的情况下,则应认为侵害行为仍在继续中。
  •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是行政处罚,不是故意伤害的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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