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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驾驶一辆小车正常行驶,与对面一辆面包车相撞,造成对方当场死亡2人,本人车上当场死亡一人,重伤3人。后经交警鉴定,对方属占道、越线行驶,我属超速行驶,对方负主要责任(70%),我负次要责任(30%),我的车辆购有全保,对方车辆也购有全保,但强制险已被本车死亡人的家属划走8万多,这样对方保险就不够了。现在一审判决我付对方18万多,对方付我17万多,但对方又提出上述,要求先划走强制险,然后再让我按比例赔付18万多,请问各位律师他们这样要求对吗?如果对方保险不够,可否在赔付给他们的死亡赔偿金中扣除?还有请问各位律师,对以上问题我怎么提出反诉最恰当?谢谢!造成对方当场死亡2人,要求先划走强制险,请问各位律师他们这样要求对吗?可否在赔付给他们的死亡赔偿金中扣除?

债权债务 2019-08-06 11: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人身损害赔偿中,受害人领取了保险金后,仍有权向侵害人要求全部赔偿。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对于所有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应在上述限额内全额赔偿受损失的一方。
  • 车祸中死亡赔偿金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
    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所谓意外死亡是指猛烈的、意外的、可以看得見的受傷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如人们在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应属于意外事故;而在水里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就不属于意外伤害,因为它是身体内部本已存在的疾病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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