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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协议中出借人和借款人修改和日期未通知担保人,后来借款人携款外逃,可以起诉担保人吗?协议里有一条是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直至借款人本息还清为止借款协议中出借人和借款人修改和日期未通知担保人,可以起诉担保人吗?协议里有一条是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债务 2019-09-10 14: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于已经抵押的房子,在向法院起诉时是否还要申请财产保全,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原告本身就是该房屋的抵押权人,因在抵押权存续期间,该房屋的产权人(即被告或债务人)无法将该房屋进行买卖、过户等,起到了与法院保全相同的效力,原告无需再向法院申请保全该房屋。
    2、如果原告不是抵押权人的,则被告有可能在诉讼中解除该房屋的抵押并将该房屋出卖,从而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影响原告胜诉后的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被告的房屋已经设定了抵押,但原告仍应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则法院来查封房屋产权,以防止被告转移财产。
  • 网贷借款起诉同一般的民间借贷起诉程序一样,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是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 你好,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
    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
    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 借款人和担保人协议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担保人与借款人协议书:民间借款担保合同【一】
    借款人:
    担保人:
    贷款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用于 且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的(年/月)利率为 。(借款人到期未归还本金的,逾期部分按照在本条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利率)
    第五条 还款方式:借款人选择以下第 种还款方式: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按 (月/季)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 (月/季)末本清。
    3、其他。
    第六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出现危机,有可能导致出借人无法收回借款的。
    第七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按照借款用途使用且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按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追索权。
    第二部分 担保条款
    第九条 担保人: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担保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财产为:
    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但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 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3、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人另行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
    4、担保人因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者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淮北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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