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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的一个朋友和别人发生了冲突!对方先动手扎了我弟弟的朋友!然后他看受伤了就回来找到我弟弟还有好几个人!想回去教训一下那个人!可是人多不知道谁把那个人扎坏了!头上一刀!屁股上一刀!大腿根一刀比较深!还有下巴一刀皮外伤!可是我弟弟没有拿刀伤人!结果警察把我弟弟也拘留了!我去医院询问说受害者没有生命危险!不用手术!请问这构成重伤害了吗??有我弟弟多大的责任?可是我弟弟没有拿刀伤人!我去医院询问说受害者没有生命危险!请问这构成重伤害了吗??

刑事辩护 2019-09-12 05:1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2、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
    3、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4、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   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根据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因此,尽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均认为“不属医疗事故”,但仍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医院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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