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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都是农村户口,女方有两姐妹,现妹已考大学迁出.男方有个姐姐,但她不能生育.女方有个叔叔没有结婚所以那时政府同意生了妹妹的.现在姐姐已经生了个儿子,还想再生二胎,这样可以吗?夫妻都是农村户口,还想再生二胎,这样可以吗?

离婚 2019-07-29 20: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两孩生育新政策正式实施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无需再申领二胎准生证。
      国家卫计委早已明确:全面实施两孩生育新政策后,“取消二孩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也就是说,一对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再发放二胎准生证。
      具体如何登记,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可以直接与当地计生部门联系。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 一、办理
    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程序受理单位:
    夫妻一方户籍地或《居住证》办理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或村(居),实行首接负责制。
    登记机构:夫妻一方户籍地或《居住证》办理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
    二、办理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本省户籍人口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
    2、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但在我省长期居住且已办理《居住证》,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流动人口。
    三、登记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或居住证等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2、生育后登记的,还需提供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记录或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四、登记方式:
    1、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动向已婚育龄夫妇提供代理服务,主动发放《生育服务手册》。
    2、夫妻一方或者委托代理人到受理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部门办理。
    3、登陆卫生计生互联网政务平台办事大厅或利用微信公众号进行登记。登记时限:一般应在生育前登记,并发放《生育服务手册》。因特殊情况生育前未登记的,生育后应予以补登。
  • 你好,如果夫妻任何一方是独生子女,可以生二胎,否则,就是超生,夫妻双方要分别被征收社会抚养费。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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