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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的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是怎么计算的,它的具体公式是什么?是死者生前的基本工资还是实际到手工资20个月的总和?应由哪个单位发放?浙江省的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是怎么计算的,它的具体公式是什么?还是实际到手工资20个月的总和?

综合法律 2019-08-20 10: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在我国对于死亡、牺牲的家属发放抚恤金的,就在故世前后发给的;而对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又由于我国各省市民政部门的习惯、伤残等级和经济发展水平而各自为异的,就是一个省市自治区、一个县级市区的,也是不一样时段发放的。
    就拿残疾军人、伤残警察、民兵、公务员来讲,有一年一次的,有半年一次的、也有每月一次的。
    只要每年的抚恤金发放不低于国家民政部规定的标准,就是合规的!
  • 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发放问题 具体参考下列案例: 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退休人员、企业离休人员和琼编[1994]41号文件所称“转轨单位”中符合规定的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为本人死亡当月1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 用以计发抚恤金的基本养老金项目,按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退休人员、企业离休人员和琼编[1994]41号文件所称“转轨单位”中符合规定的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为本人死亡当月1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
    用以计发抚恤金的基本养老金项目,按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有关规定执行。
  • 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可以领取抚恤金。
      抚恤金,按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标准。
    每满1年计发1个月,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 您好,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标准2017如下: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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