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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在泰康人寿投了一份重大疾病险,是带病投的,现在保险公司知道了,拒赔,请问保费还能退回来吗?

保险纠纷 2019-07-24 14: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酒后驾车、无照驾驶,行驶证、驾照没年检的不赔:以上这些情形中,司机并不具备上路行驶的资格,严重违反交通法。此外,驾驶员与准驾车型不符、实习期上高速等情形,保险公司也会拒绝赔付。
      
    2.地震不赔:遵循了大部分财产保险都不保地震责任的惯例,由于缺少数据和经验,保险监管部门也不鼓励保险公司承保。
      
    3.精神损失不赔:大部分保险条款会有类似的规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赔偿视为责任免除”。
      
    4.修车期间的损失不赔:修理厂有责任妥善保管维修车辆,因此,如果车辆在送修期间发生了任何碰撞、被盗等损失,保险公司都会拒赔。
      
    5.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损失是由于操作不当造成的,当车辆行驶到水深处时,发动机熄火后,驾驶员又强行打火才造成损坏。这一条款是在去年夏天的暴雨过后浮出水面的。
  • 关键要看出事时,是否在保险期限之内。
    1、如果超过保险期限,只有补交保费才能理赔,这个没说法。
    2、如果在保险期限之内,保险公司需要理赔的,如果不理赔,可以去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投诉或到法院起诉。
  • ;重大疾病保险疾病类型:  
    一、急性心肌梗塞指由于供应心肌血液被突然中断而首次出现心肌梗塞的现象。  
    二、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生长、扩散并侵入其他组织。  
    三、瘫痪由于脑或脊髓因病或外伤而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四、慢性肾衰竭指因双肾功能有慢性且不可恢复的衰竭所导致的终末期肾功能衰竭。  
    五、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  
    六、严重烧伤体表皮肤20%以上三度烧伤,其计算方法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  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其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七、爆发性肝炎由病毒性肝炎引起的肝脏亚广泛至广泛性坏死并导致肝功能衰竭。  
    八、帕金森氏病只有原发性帕金森氏病在本保障范围内。  
    九、重大器官移植手术被保险人由于相应的器官功能损害,作为器官移植的被植人而确实接受了心脏、肺、肝脏、肾或骨髓的移植手术。  
    十、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开胸实施的冠状动脉搭桥术。  
    十一、主动脉手术因主动脉疾病而确曾实施开胸手术予以切除并进行了血管移植。  
    十二、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因心脏瓣膜病变而必须且已接受人工心脏瓣膜的置换的开心手术。  
    十三、再生障碍性贫血由于骨髓慢性持续性的衰竭而导致的贫血、中性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  
    十四、阿耳茨海默氏病此病是由于大脑慢性进行性的不可逆性退行性改变而出现智能衰退或丧失。  
    十五、严重脑损伤因意外或外伤导致被保险人脑部严重损伤,以致永久性脑神经损害。  
    十六、昏迷人呈无意识状态,对外来刺激或内部组织的需求皆无反应,其生命必须持续依赖外部的生命支持系统才能得以维持。  
    十七、脑部良性肿瘤确诊为脑内非恶性但有生命威胁的肿瘤,且必须接受手术切除,否则会造成严重的永久性的神经缺陷。  
    十八、多发性硬化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的病变。  
    十九、原发性肺动脉高压由临床及包括心导管在内的各项检查而确诊为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二十、慢性肝病因酒精及药物所导致的肝病不在此保障范围内。  
    二十一、失明由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致双眼视力的完全丧失且不可恢复。  
    二十二、听力丧失由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听力永久性完全丧失。  
    二十三、丧失语言能力由于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机能障碍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二十四、终末期肺病被保险人患有终末期肺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二十五、脑炎被保人因脑实质的严重感染而出现永久性的神经系统损害。  
    二十六、颅脑手术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二十七、断肢由于外伤而使被保险人两肢或两肢以上出现完全永久性缺失。
  • 两大重疾病保险理赔应注意点:
    第一:不如实告知病史
    不如实告知,已成为保险公司拒赔重疾险的一个重要原因。例如,一投保人曾患肾炎,但他在购买重疾险时,隐瞒了这一情况。
    后来理赔重大疾病肾功能衰竭时,因为曾患肾炎而未告知,最终未获赔付。在不少人看来,只要在投保前没得过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就不存在“告知”的必要。但其实,许多重大疾病与一些常见病有着密切关系,如慢性乙型肝炎在医学上已被认定与肝癌有关,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这一病史,未来罹患肝癌肯定得不到理赔。
    因此,投保人在投保重疾险时,一定要把自己的病史尽量告知清楚,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带病投保。有条件的不妨在投保前,找有医学常识的亲朋好友咨询一下。
    第二:重“量”不重“质”
    投保人索赔的保险事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和标准,是重疾险拒赔的另一大原因。
    出于“越全越稳妥”的心态,投保人比较倾向于投保覆盖疾病种类较多的产品。而为了迎合这一心理,目前市场上重疾险所防范的病种也在不断增加,从10种扩展到30种甚至40种。
    但是,事实上,买疾病覆盖种类最多的重疾险意义不大。据透露,重疾险95%以上的赔付都出现在癌症、良性脑肿瘤等10种左右的重大疾病中,其他很多疾病的发病概率很小,如“重症肌无力”的发病率约为十万分之一。
    同时,不同公司对同种疾病的界定也有差异。如对于瘫痪,有的公司定义为“肢体的失能至少持续达6个月以上”,而有的则定义为“肢体的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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