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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店面出租期限已到,也有提前一个月告知承租方,现我方不想再续租,想收回房屋,承租方不同意退房,要怎么解决?我方店面出租期限已到,想收回房屋,承租方不同意退房,要怎么解决?

合同纠纷 2019-07-29 06:4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在租赁期内,出租人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只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这是融资租赁区别于信贷、分期付款销售等的基本特征。在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中,承租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处分权留在出租人手里。
      如果承租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则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有可能转给承租人所有,如果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租金义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则出租人可以将租赁物取回自行处置,处置后所得价款不足以弥补出租人的损失的,出租人还可以要求承租人补足;处置后所得价款高于出租人的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返还。
    出租人的租赁物取回权是对出租人权益的一种保障
  • 房屋的买卖涉及的是物权的变更(房屋产权变更了),房屋的租赁不涉及物权,是合同的债权(只是房屋的使用权通过合同出租)。
    对某一财产,物权和债权同时作用时,一般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及物权的效力>债权的效力。
    比如:甲要买乙的房子,并且订了合同付了钱,但还没过户;结果乙却把房子以更高价格卖给了丙,过户了。这时甲是拿不到房子的,只能要求赔款。因为丙的物权效力大于甲的债权效力。
    但是有例外,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规定: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简单点说,你先租了房子,房东再卖掉房子,这时新的房东不能以房子以买卖为由,要求你归还房子,原来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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