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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非农户口,嫁到外地,但户口未迁,老公是农村户口,因为我生了两胎,男方所在地要对我们征收社会抚养费,请问男方所在地有权利征收社会抚养费吗我是非农户口,但户口未迁,男方所在地要对我们征收社会抚养费,请问男方所在地有权利征收社会抚养费吗

离婚 2019-07-29 14: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6.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
  • 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民超生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3000—5000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
    (一)或者
    (二)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
    (一)或者
    (二)的计算基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不够间隔期生育的,一次性征收300—500元的社会抚养费;城镇居民一次性征收500元社会抚养费,每提前生育一个月,加收50元,最多不得超过1000元;  
    (五)早婚早育的,一次性征收500—3000元的社会抚养费;违法收养子女的,按超计划生育对待。
  • 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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