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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有外遇,嗜赌。08年9月份起诉离婚。他说改正,并和我签了一份财产协议。然后我撤诉。他这半年来还是嗜赌,并且对于财产协议上的事项他做不到,现在他说和我过不下去了,我想再起诉离婚。请问怎样去办理离婚?需要什么材料?和他签的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离婚 2018-08-09 18: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首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其次,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 去法院诉讼离婚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三份起诉状;
    2、你们双方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3、你们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或者婚姻关系证明书(起诉时仅需提供复印件,如果起诉的时候没有结婚证,可以去结婚登记地的民政局开具“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作为双方婚姻关系证明);
    4、如果要分割财产,应当提供待分割财产的有关资料,比如房屋产权证、银行存款证明等;
    5、有小孩的,需要小孩的出生证、户口簿或者常住人口登记卡、社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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