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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8年3月离婚,法院判决从08年3月开始每月360元,每年6月1日给,可到现在一分也没给,跟他要了N次了就是不给,我现在已经再婚了,女儿的名字也不同意改,我去法院要求执行庭执行,但他们说找不到人没发执行,其实根本就没有去找他,这个是不是法院应该办的?我该怎么办?跟他要了N次了就是不给,女儿的名字也不同意改,是不是法院应该办的?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7-26 10: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双方同意离婚,没有任何财产分割,拿结婚证、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到领取结婚证的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直接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没有争议不需上庭,只需写好双方自愿同意离婚的协议,到所属地民政局就办离婚了,这样速度更快。
  • 离婚判决的执行:写申请执行书、带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判决书、法官开生效证明立执行案,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诉讼离婚已经生效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 裁定,由离婚案件的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协议离婚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离婚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限, 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为六个月。
  • 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或诉讼,你自己选择。 精神损害赔偿就看你是否有家庭暴力,外遇、遗弃情节,如有,对方也有证据,则法院根据事实和情节,判赔,如没有,不赔。 如对方无生活来源或离婚后无住住房,你有可能支付一次性生活帮助金。
    离婚解决三个问题:是否离婚、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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