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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哥哥2008年12月娶的亲。一直到现在没有办理结婚证。因为女方结婚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当时哥哥付了3.5万的彩礼。女方到我们家什么也没带。和哥哥结婚后,女方一直去她娘家。在我们家住的特别少。现在她突然提出来不和我哥哥过了。现在我们找不到她的人。她娘家人一直说她出去打工了。她现在也不和我哥哥见面。请问他们的婚姻有效吗?新婚姻法承认他们的婚姻吗?女方父亲用我们家给他们的彩礼钱全给他们家盖房子了。现在我们可不可以认为他们是欺诈?诉讼的话我们能追回我们那3.5万钱吗?急切需要您的解答!!!一直到现在没有办理结婚证。请问他们的婚姻有效吗?新婚姻法承认他们的婚姻吗?

离婚 2019-08-07 13: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你们是办理结婚手续的那么是不需要返还彩礼的,婚后所得的财产是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要平均分割的。可以不用退彩礼。其他财产是在婚前购买的话,属于个人财产,再婚后购买的依照共同财产处理。
    建议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离婚。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中有规定彩礼退还的问题;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哪些情况不予返还结婚彩礼
    1.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 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第一款
    (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有为三种情况:

    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下称《婚姻法解 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 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 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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