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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长你好!我一个弟弟和他同学一起偷了熟人的电脑后被发现,后归还,互相说好算了,弟弟正常生活,同学去了苏州,后来这个熟人报警。弟弟被抓,同学投案自首,可是同学取保,我这弟弟却不允许取保,被拘留(拘留单为2009.08.12,负责该案件的刑警说案件以移交法院,现在再=法院判刑,还说案件不大。)弟弟为成年人无前科,电脑评估价为3000+,请问战长法院的大概最终判刑结果是什么样?有没有必要找律师?如果有必要请问你们的流程和大概费用?(弟弟盗窃的原因大概:弟弟和他同学让他保管的电脑被偷,同学家人逼同学从苏州来合肥要回,其中弟弟只告诉家里人自己电脑被偷,弟弟可能是因为无力偿还同学电脑和害怕家人责问才做这种让人痛惜的事。拘留37的一些法律知识我知道一点,可是到现在法院还没来传票,家里人很着急很担心,请站长多多帮忙给点建议!!多谢多谢!!弟弟一人为合肥户口,家里人都在滁洲,案件在合肥瑶海)还说案件不大。请问战长法院的大概最终判刑结果是什么样?请问你们的流程和大概费用?

综合法律 2019-09-16 14: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盗窃罪的量刑幅度很大,刑法修正案
    (八)出台以前,可以判到死刑,修正案
    (八)出台以后,刑期从管制、拘役至无期徒刑。具体来说: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对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盗窃虽然达到了普通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规定标准,但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要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主观恶性以及亲属的态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其中,家庭成员或亲属的态度是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另案当中主动交代盗窃事实可以视为自首。
    2、即便另一个人抓不到,也可以根据办案机关侦查、调查了解到的证据判决。
    3、判的刑期考虑悔罪表现和投案自首情况等等诸多因素,所以不能确定应该判处几年刑罚。
    4、在劳改期间根据改造表现可以获得减刑。
    5、是否监外执行应该看是否监外执行的必要性来决定,一般都是有传染病的人才有可能有机会获得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
  • 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取保候审后又多次盗窃,价值2300,属于累犯,再次抓捕后肯定会判实刑。肯定不会再缓刑了。  《刑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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