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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单位分的房子归一方,另一方能申请经济适用房吗

离婚 2019-08-09 05: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一方提出离婚,可以向对方居住地基层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需要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2)起诉状
    (3)证据清单及所附证据
    (4)委托他人代理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
    3,法院在受理7天内会通过立案
    4,按案件复杂程度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在立案3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的在立案6个月内审结
  • 怎么申请经济适用房?

    申请经济适用房首先应准备好须提交的证明材料,申请购房资格,取得购房资格证明即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一、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收入证明。


    (2)住房情况证明。


    (3)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证明。

    残疾人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济适用房申请购房资格证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核准购房资格,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2、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情况进行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有工作的在现工作单位公示7日,公示内容包括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


    3、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


    4、由区房管部门发给《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证明》有效期为24个月,持有《证明》的家庭,可以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三、经济房不满5年不得转让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可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区政府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1、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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