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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在一家公司做驻外区域销售员,市场工作做得非常到位,正当某在积极准备参与把握性较大的投标项目时,公司老板突然以某在去年应给予市场的销售费用被某侵吞了为由而终止了某的工作,这个理由纯属子乌虚有,某在外的每一笔费用的具体使用.操做情况都有向他做了详细得汇报,他仅凭自己的感觉就武断下结论,假的成真的,白的也就黑了;莫名其妙的秋后算帐,让某气得是心口发痛而又百口莫辩,某现在的状态是:不给具体工作,天天到公司上班,工资照发;暂不与结算提成;这样某比死还难受;某曾数次提出结帐走人都不允,如是已有月余;某都快被逼疯了,但多年的人生阅历理智地告诉某要冷静,与他理论不清并不代表就没有说话的地方,因此,某求助于法律,似此类情况当如何解决最好.谢谢.不给具体工作,与他理论不清并不代表就没有说话的地方,似此类情况当如何解决最好.谢谢.

综合法律 2019-08-05 19:0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关于拖欠工资的补偿,原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尝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85条对此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或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 班费、未按法律规定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 加付赔偿金。
  • 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如果企业没有按时发公司可以要求让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相当于拖欠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单位拒绝,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你先生应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要求公司满足你的要求,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即不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上可知,如果遇到公司不发工资时,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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