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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岳父和岳母是二婚在一起的,岳父原来有7个孩子(4男3女),岳母原来有一个儿子,在一起后共同有一个女儿,也就是我的老婆,现在房子动迁,分得一套楼房,别的子女谁也不给拿钱,我给拿的装修钱。装修完后,我说这个房子将来老人没有了,咱们九个子女平均分。岳父原来的四个儿子来了,说这房子是他们的,别人没有份,请问这个房子我有份吗?另外请问,这个房子应该是岳父岳母一人一半的财产,岳母可以将她的这份分给我和他原来的儿子吗?现在房子动迁,别的子女谁也不给拿钱,请问这个房子我有份吗?岳母可以将她的这份分给我和他原来的儿子吗?

房产纠纷 2019-08-23 16:0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同居期间男方出资买房写的女方一个人名字,分手进行分割是否一人一半:
    1、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你们可以自动解除同居关系,对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债券债务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可以起到人民法院,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纠纷提起诉讼。
    2、对于您的这种情况,法律并没有直接的规定,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纠纷的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婚前由一方或双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如果有证据查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购房,在离婚时在离婚时,应考虑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无子女等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所以,如果起诉到法院,房屋的产权可能会判给你,但你需要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但是如果你们之间存在着借名买房的情形,那房屋产权归男方。
  • 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有明确规定,该《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这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同居财产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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