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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媒人介绍,今年7月份订婚,男方交10000订金,另加三金,可9月男方提出分手,并要求女方返还这些东西,可女方不同意,问,在法律上该不该退?另加三金,可9月男方提出分手,并要求女方返还这些东西,可女方不同意,在法律上该不该退?

离婚 2019-09-09 14: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为结婚所作的事先约定。成立婚约的行为称订婚或定婚。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即为人们俗称的未婚夫妻。   对婚约的处理原则:   
    1、成立婚约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但必须完全出于男女双方自愿,其他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   
    2、婚约没有法律效力,仅具道德约束力。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而且是双方自主自愿,婚约订立后,任何一方均可作出解除婚约的意思表示,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产生婚约解除的效力,否则即是干涉婚姻自由。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0年6月26日公布的《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与解答》中规定:"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任何包办强迫的订婚,一律无效。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订婚的最低年龄,男为19岁,女为17岁。一方自愿取消订婚者,得通知对方取消之。"   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发布的新的《有关婚姻问题解答》中指出:"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但别人不得强迫包办。"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彩礼是对在婚约关系中男方给付女方财产的特定称谓,是依附于婚约的。我国法律对给付彩礼既不禁止也不肯定,是否给付彩礼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司法解释在确立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结婚为主要判断依据的,而不考虑婚约解除的原因是什么,也不考虑是谁的过错导致婚约的解除。
    概而言之,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当订立婚约目的未达到时,只要男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女方就得无条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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