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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轻轨建造,我们的店面被规划到要拆迁,但是我们的租赁合同到11月底到期,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还能得到赔偿吗?我们的店面被规划到要拆迁,但是我们的租赁合同到11月底到期,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还能得到赔偿吗?

拆迁补偿 2019-07-30 14: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到期是否续租应由双方协商,任何一方都无义务配合多方续租。房东再收的一个季度的房租,属于不当得利,您有权要求返还。如果对方拒绝,这种情况,律师介入是比较快捷高效的,一般情况下,一个律师函基本能解决该问题,解决不了的话,律师有其他相关方法,高效便利地问题您解决问题问题的,建议尽快处理,具体情况您可以跟我详细描述一下,希望能够帮到您保护您最大的权益。
  • 我认为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就是有权主张的。而立法的本意是保护正当合法的被拆迁人的权益。被拆迁人的定义从法理上讲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在该房屋中进行项目投资的经营者。
    本案的所有权人既是拆迁人,也就是说,所有权人是不可能与被拆迁的项目投资人协商一致来面对拆迁人的自己的。因此按照国务院第590号令的相关规定中的除房屋本身的补偿外的其它损失补偿,包括经营损失补偿都应当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范围。
    那种所谓对经营损失等不补偿是错误的,违背了人民政府以人为人本,体察民生的理念和宗旨。

  • 1.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应按对方违约对你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费。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总结:没有违约金,按照实际损失要求赔偿;退还多余房租及押金;装修费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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