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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0年起去一家省职机关做临时用工人员,单位没给签任何的劳动合同,2008年单位提出签合同,理由是不签合同单位无法聘用,本人要求补签2000年至2007年的合同,经协商单位不同意,只从2008年开始给签于是辞去我八年的接线员工作。本人经过律师对此事走了法律程序,长春市劳动仲裁以给立案并答应给排期审理,但是从立案日期2008年12月开始至今都没给结案,仲裁的理由是,因为我的工作单位是省级单位,市劳动仲裁无权受理此事要由省仲裁处理,于是此案就此放下,真不知道仲裁部门是否会为平民百姓秉公处理。经协商单位不同意,长春市劳动仲裁以给立案并答应给排期审理,是否会为平民百姓秉公处理。

仲裁 2019-08-16 15: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的陈述的情况,结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有以下几点相关法律法规,供你参考:
    1、劳动合同应该是在开始用工时就签,不能等到试用期结束后才签,否则,自用工之日起就要按双倍工资支付补偿金;
    2、如果劳动者一方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你公司可能还会被处以一定罚款;
    3、试用期内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有权予以辞退的; 具体的法律意见请你将聘用协议内容交律师看后,方能给你更为细致的意见。现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加之相关法律规定跟倾向于保护劳动者一方,这为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希望贵司的人资管理更加法制化。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通用人单位如果存再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你公司无故将你辞退是违法的,违反了现行劳动合同法。公司按照法律要承担责任。
    你可以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申请处理,也可以直接去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劳动者由于个人原因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不愿意参加社保的情况确实存在,法律、法规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因此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用人单位依然要尽到及时催告的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但是无论哪一种情况,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用人单位都应当及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同时,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的,劳动者不愿意参加是违法的。如果迁就了这种违法行为,要承担违法责任,不仅要如数补缴,还要缴纳滞纳金等。
  • 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单位超过一个月未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应当支付劳动者从用工满一个月后的第二天起到补订劳动合同前一天止期间的双倍工资,最高不超过11个月。经用人单位通知后,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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