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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2年离婚,当时协议把孩子的抚养权归前夫。我每周末把孩子接过来和我一起过。但今年初我再婚后,前夫及其父母就以各种理由阻止我探视孩子,后来甚至告诉我每月只能接孩子一天(仅限白天,晚饭前就得送回去)。本人多次想就此问题与他们商议均遭到无理的拒绝。离婚协议书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的探视时间和频率

离婚 2018-08-09 20: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协议书是登记离婚(协议离婚)的实质性文件,离婚协议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最好有明确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六、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七、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时间;

  •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协议离婚具备特点:
    1、程序简易、便捷。
    2、离婚协议易于当事人自觉遵守和履行。
    3、避免了讼累,缓解了婚姻当事人的仇视和敌对。关于你们离婚的协议:“对小孩抚养权及探视小孩的约定时间或告知时间等有关注意事项要明确,没有明确细节的抚养方可以主张有关探视权利和义务。”如:孩子父母口头协商探视时间、期限、安全、注意事项等其他问题;无法达成共识,且故意瞒抚养方私抱小孩可按失踪小孩报110处理。能够协议离婚我相信通过当事双方协商可以解决问题,关键还是要和谐,先协商或通过居委会协调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是最好的方法。
  • 首先,双方离婚后,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具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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