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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我有一女性朋友,2007年与台湾同胞在大陆登记结婚,现两人感情不和准备离婚,但男方拒绝协商并坚持不离,现我朋友需办理离婚手续,请问需提供什么些手续及应怎么走程序如何办理离婚事宜,请回复为感。现两人感情不和准备离婚,现我朋友需办理离婚手续,请问需提供什么些手续及应怎么走程序如何办理离婚事宜

离婚 2019-08-04 14: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
    一、离婚案件分为两种形式:
    (1)、若双方能够对全部事项协商一致,可以协议离婚。但离婚协议应当起草严谨、完整,避免因起草不当,造成日后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诉讼;
    (2)、若双方对某一项事宜未协商一致,只能通过诉讼离婚。
    二、抚养权的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随母亲;两周岁到十周岁之间,以将来对孩子医疗、教育、健康成长的原则来综合认定;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主要取决于孩子的意愿。
    三、不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数额为不抚养孩子一方收入的20%-30%。
    四、若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出庭。
    五、我是离婚案件的专业律师,若需法律帮助,欢迎预约面谈或来电话为你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答。
  • 离婚有两条途径,法院诉讼离婚和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两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 单方无法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离婚需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签定离婚协议领取离婚证。如协议离婚不成,可以诉讼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割,可以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夫妻共同债务平均分担。
    孩子不满2岁的一般判给女方,2岁以上按照有利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孩子满十岁的要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抚养费为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月稳定收入的20%到30%。。
  • 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双方户口证明;

    2、双方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

    5、当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张;

    6、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协议内容应有利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在一个月内发给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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