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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我于2005年2月在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了被告的一辆捷达轿车,同年10月我胜诉,对方没有提起上诉,但是后来法院执行时被执行人说被保全的车辆他已卖掉,所得车款已用完了。11月法院一名执行工作人员说被执行人的车辆在被保全前一个月就已卖掉,但是在办理财产保全手续时法院另外2名工作人员已对被告和车辆进行了现场核实(当时被告没有提出该车已卖掉),并下达了保全裁定书,我当时要求把车辆扣押在法院,但是在一名副院长的出面干涉下没有扣押,只是办理了保全手续。2006年2月,保全期限快要到期时,河口法院执行庭的工作人员又到交警部门续办了该车的查封手续,河口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该案时自相矛盾,既然已承认对方的车辆在保全前已卖掉,又为什么办理续封手续?这说明在查封时该车辆并没有卖掉。到2006年5月27日,法院执行庭庭长在调解不成功的情况下,用激将法逼迫我撞墙,现在我的头已留下后遗症,我留有事发时的录音资料。2006年10月,河口法院为使被执行人逃避法律的追究,以我要求个别法官回避为理由把该案通过市中院指定转移到了没有管辖权的垦利法院,我要求垦利法院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垦利法院工作人员告诉我他们没有权力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直到现在法院都没有对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我的钱也没有执行上来。

调解 2018-08-09 23: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院查封车辆能够申请办理年检。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法院查封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一种限制权利人处分的强制性措施。故对被法院查封的车辆,只是影响到车辆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的人处分权利,而不会影响到车辆的正常使用及年检。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法院查封房产的手续:  
    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1)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2)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3)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 车辆因套牌车违法而被查封,当事人应当及时补办相应手续并接受处罚,才能取出被扣押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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