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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无偿还能力,担保人又死亡,那么其担保责任还履行吗

债权债务 2019-08-22 04:5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般公民死亡后,有财产的,他的债务由他的继承人承担;无财产的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所以债务人死亡担保人是负责的。
      此外,《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只要在保证期间内,担保人死亡,仍可以用遗产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死亡,并不当然导致债务的灭失。 在保证合同关系中,保证人以自身信用作担保,其实质是以自己不特定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如主债务人不能依主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将负清偿责任。
    依据法学通说,保证合同之债仍属于债务,原则上可以继承,故保证人死亡后,作为保证人的继承人,理应在继承保证人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债务转让与担保责任的承担  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但不从属于债务。债权转让时,除非担保人与债权人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转移。但是,债务转让时的情形就不同了:  ①《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须注意:若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或者质押,则债务转让时,抵押权或质权仍随同转移。  ②《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权的设立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第187条,在下列四种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上设立抵押权,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未登记的,抵押权不能设立,但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区分原则):①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正在建造的房屋(其实只能办理抵押的预告登记)。  
    2.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在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司法考试中,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须特别注意以下两种情形:①例如:甲以自己的汽车给乙设立抵押,但未办理登记,此后甲又将汽车质押给不知情的丙。则丙的质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②例如:甲以自己的汽车给乙设立抵押权,但未办理登记,此后,甲将汽车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交付汽车并办理过户登记。则丙善意取得汽车所有权,乙抵押权消灭(《物权法》第108条)。须注意:甲将汽车抵押给乙,未办理抵押登记,此后,甲又将该汽车抵押给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此时,直接依照《物权法》第199条,丙即使是恶意(知道乙对汽车享有未登记的抵押权),丙的抵押权也优先于乙的抵押权。此时,不适用《物权法》第188条。
  • 担保人不需要偿还了全部担保金才可以起诉债务人,担保人可以就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部分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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