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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一种产品现在正处在专利审查阶段,公司在网上说成是专利产品,给客户造成了一百多万元的经济损失。请问这属于什么行为?一种产品现在正处在专利审查阶段,公司在网上说成是专利产品,请问这属于什么行为?

2019-09-09 18:0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实质审查制中又分为即时审查制和延迟审查制两种。  
    1.即时审查制,又称为一次性审查制。即时专利局对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无需申请人提实质审查请求,就随即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审查,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即时审查制的优点是可以确保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质量,减少诉讼纠纷,这使审查程序得到一定的简化。其缺点是审批时间较长,且需要有庞大的专利审查机构。目前,美国、加拿大、瑞典等国家实行这种审查制度。  
    2.延迟审查制,又叫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即专利局在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先将申请案公开,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的任一时间请求实质审查,待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后,在已公开的情况下,专利局才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被视为自动撤回申请。各国规定请求实质审查的法定期限不同,大致2~7年。日本、西德、荷兰等为7年,澳大利亚等国为5年,巴西为2年,我国则为3年。
  • 专利审查的内容范围主要有,如下:  
    (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发明定义,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即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况;  
    (3)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4)是否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条四款所规定的实用性;  
    (5)说明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充分公开了请求保护的主题;  
    (6)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7)权利要求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第四款的规定,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表述了一个解决技术问题的完整的技术方案;  
    (8)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9)分案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0)权利要求书是否没有单一性;  
    (11)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还需要审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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