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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四川公路占地补尝规定是以什么标准的?另外土地确权还有用吗?确权后我不同意征用我们的粮田,是否违法?四川公路占地补尝规定是以什么标准的?另外土地确权还有用吗?是否违法?

综合法律 2019-08-13 03: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修公路占地有相关的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 在实际的土地处理过程中,有6个基本原则必须遵守:
    1.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
    2.已被占用拿到补偿的原则上扣减
    3.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
    4.公益用地占用的分情况处理
    5.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
    6.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
    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变成宅基地的以及其它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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