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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爷去世三年了,之前没遗嘱,因为还没落土为安,我爸是爷的大儿子,那些存折就暂由我家保管,密码只有我二姑妈一个人知道,遗产还没正式平分.可我那大姑妈这三年里老想着要分钱,前些日子去我家,骗走了一张近十万的存折,然后自己去银行取钱存入自己的私户,请问她这么做算不算违法?我那姑丈也知道这事的,也没出来阻止姑妈这种行为,他们俩是夫妇,这算不算教唆罪或其他什么罪名?因为我怀疑他在背后教唆姑妈这事,他们俩这种行为属触及了哪一条法律?我手里有姑妈承认她自己拿了这笔款项的录音证据,这事我可以告上法庭吗?或可以通过其他什么法律路径来制裁他们俩比较好?谢谢算不算违法?算不算教唆罪或其他什么罪名?我手里有姑妈承认她自己拿了这笔款项的录音证据,或可以通过其他什么法律路径来制裁他们俩比较好?

离婚 2019-09-07 23: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录音遗嘱应符合以下要求:1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的内容;2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而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能是受遗赠人或者继承人,以及和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父母、子女、配偶,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如符合上述条件,则录音遗嘱为有效遗嘱,可以产生遗产分配效力。
  • 遗嘱保管人的义务:
    为保障遗嘱的保管安全,遗嘱保管人,在一般情况下应由遗嘱人亲自指定或者委托,而在特定情况下,如在遗嘱人的遗物中或其他场所发现遗嘱,发现遗嘱人虽未得到遗嘱人的指定或者委托,但是该发现遗嘱的人在法律上负有安全保管遗嘱等义务,也具有遗嘱保管人的资格。
  •   《继承法》中认可的有效的遗嘱形式只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紧急情况下)五种形式,并要求附随立遗嘱人或见证人亲笔签字,这五种形式以外的遗嘱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身体状况、精神状况、行为能力,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所处分的财产为个人所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 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 遗产继承公证材料大致如下: 1, 填写申办公证申请表;2, 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回乡证;3, 提供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4, 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5, 提供申办继续权的亲属关系证明表(由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或村委和镇政府盖章并加审查意见);6,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由声明人亲自到公证处,或居住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7, 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其他继承人办理;8, 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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