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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前我在一家美术培训机构工作,因老板在这地区信誉不好,所以工构现仍处于亏损状态。老板打算从09年1月15日至09年6月,这段时间交给我去经营,在这期间老板不收取场地费和设备费,我只交机构的水电费。而这期间老板不再给我发工资,机构的盈亏都由我负责。但当机构办活了,老板就要收回去。想请教一下,如果我接手这家机构的话,这存在法律陷井吗?而我又要注意那些法律条列吗?半年前我在一家美术培训机构工作,老板就要收回去。如果我接手这家机构的话,这存在法律陷井吗?

综合法律 2019-09-16 21: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与没有没有办理相关证件的培训机构签订教学合作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关键是看该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什么证书,这个证书是哪部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要有,如没有就不能开展培训业务。假如需取得证书才能开展培训业务,而在没有证书的情况下仍然签订教学合作合同,就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是无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1、关键先要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因此,劳动者或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从以上方面去证明或认定。司法实践中,还可以用公司业务往来的文件,录音证据等来证明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当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在支付工资的基础上,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辞退劳动者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若不符合上述情形,则须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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