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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前段时间在西安临潼区买了房子在13层,96平米,首付已经交了三个月了,合同写的是2010年9月交房,最近让我们交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给房管所,说2月之前交按旧政策每平米3%,2月1日起按每平米145计算,算下来的话旧政策会比新政策少五千多,但是我不确定这个合法不合法,现在应不应该交?本来政策是2009年2月1日执行,说是到2010年2月1日之前是过渡期首付已经交了三个月了,最近让我们交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给房管所,现在应不应该交?

损害赔偿 2019-08-08 14:1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房产抵押是指房屋的屋主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这种情况下房屋产权仍房屋的产权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有收取利息的权利,而没有使用和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
    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 在交房前交纳。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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