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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刚结婚两个多月没有领证.婚后两人生气女方在男方家离家出走双方都找不到人.已有四十多天没有和双方家人联系.现男方向女方家里要彩礼钱.女方不同意被男方家里人暴打一顿.请问这该怎么处理.

离婚 2019-08-16 07: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
    (二)中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 办理结婚证需要的条件:
      
    1、需要满足结婚年龄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2、双方均无配偶,要处于未婚、离婚、丧偶的状态,若是处于结婚状态,再次结婚会构成重婚罪,该婚姻也是无效的。需要再婚的则需带上法院的判决书和离婚证。
      
    3、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这也是为了生育安全的需要。
      
    4、最重要的条件是要双方都是自愿结婚的,双方意思表示自由。
  •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因此,离婚需要出具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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