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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香港人,我老公是内地人,他一次误会我和别人有关系,打我以后我们一直闹离婚,可是他就一直拖,没有去行动离婚,后来,让我知道他家人在我们没有离婚的情况下还叫我老公去相体,那女的还为他打掉小孩了,我应该则样保护我自己呢?我可以通过法律去告我老公吗?可是那女的不肯做证人。求求你们帮帮我好吗?他一次误会我和别人有关系,我应该则样保护我自己呢?我可以通过法律去告我老公吗?

刑事辩护 2019-08-28 09:5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证人是能证明待证事实的人,不管他是什么身份、地位,都可以成为证人。考量证人的标准只有一个,就是他能不能证明案件事实,具体表现为:证人是不是有辨识能力,是不是在现场亲身经历,表述的意思是不是清楚明确,证明的内容与案件是否有关联等等。
  • 父母是否抚养子女不是子女是否赡养父母的前提和条件。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父母抚养子女是应尽的义务,子女赡养父母也是应尽的义务。父母离婚法院给离婚的双方没人判了一个孩子抚养,这不是免除了父母一方对不跟随自己生活的孩子的抚养责任,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孩子,孩子还是可以依据“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之规定,请求有抚养能力的一方抚养自己,法院也会支持这个请求。
    同理,不抚养自己的父母一方岁数大了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接受父母一方抚养的孩子也必须尽到赡养老人照顾老人的义务。任何一个子女都无权以父母一方为抚养自己而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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