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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超期羁押情况,既然超期羁押是违法行为,为什么超期羁日期不能计算成为无期徒刑犯人的刑期?一名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既然超期羁押是违法行为,为什么超期羁日期不能计算成为无期徒刑犯人的刑期?

刑事辩护 2019-09-17 11: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是从拘留开始。
    2、羁押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它是指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当然状态。拘留和逮捕都是独立的强制措施,其实质都是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拘留和逮捕都属于羁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在前逮捕在后,所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是从拘留开始计算的,自然包括了之后的逮捕。
  •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第627条第二款,对于造成超期羁押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书面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对于造成超期羁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无期徒刑减刑的规定:无期徒刑,是剥夺罪犯终身自由的刑罚,是对严重犯罪分子仅次于死刑的严厉惩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刑法的规定仍然是给出路的政策,即在判决宣判之日起两年期间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然给予减为有期徒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其刑罚执行期的计算依刑法规定,从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
  • 毒品犯罪是违法行为,毒品犯罪是非常严重的犯罪,应当根据毒品的品种、数量定罪量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一千克以上、海洛 因或者甲基苯 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 洛因或者甲 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不满二百克、海洛 因或者甲基苯 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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