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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哥哥单位集资建房,因哥哥无钱只能是父亲出,是投资主体,申购了一套180多平的房子,2009年11月单位通知办理产权证,可以更名。父亲因当时哥哥和弟弟的口头协议将因动迁过户给哥哥的父亲捅有较大些的房子给了弟弟,而同意把产权落给哥哥,现哥哥不给弟弟了,产生矛盾。弟无房。2010年2月27日父亲与哥哥签订房产出资协议,各占50%产权,但哥哥拒绝去单位签字将父亲加入产权证上为共有人,又不同意为父亲的出资出据借条,现已侵害了弟弟及我的权利,我应当如何?各占50%产权,又不同意为父亲的出资出据借条,我应当如何?

债权债务 2019-09-03 13:2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因共有房地产的共有人增加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地产共有人和增加的共有人;因共有房地产的共有人减少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地产共有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四)房地产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原件);  
    (五)地籍图(原件二份);  
    (六)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七)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   房产权证和房产权共有证,是所有权共同所有。而共用,是使用权共同所有。所有权人可以出售房产,而使用权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处分财产,但无权销售房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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