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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09年与公司签订了两年劳动合同,合同上要求的与现实的不符不说,现在有事需要辞职了,公司不发放我工资,我应该怎么办??难道我就看着自己辛辛苦苦的付出白白付诸东流吗?我在09年与公司签订了两年劳动合同,公司不发放我工资,我应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9-08-17 14: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同公司实际发放的工资不符,可以先行同公司进行协商。一般来说,对于劳动纠纷,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而劳动仲裁的裁决是要由仲裁员结合案件的证据等具体情况通过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的,在还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形之下,由工作人员进行的回复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就算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没有支持您的请求,但是您依然还有法律赋予您的权利可以进行救济。
    如果您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由法院来进行判决,法院的判决其效力是高于仲裁委的裁决的,并且从法院的审判角度来说,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您还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也就是说您还有两次获得救济的机会。
    如果您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是有可能最终获得胜诉判决的。
  •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者辞职到期,用人单位不发放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
    劳动者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的相关证据,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工资数额50%-100%的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您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其他的约定,只要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医院要求您赔偿违约金,要看您当时签订的合同中关于这一方面是否有所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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