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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爱人2007年因感情破裂离婚,当时两人是协议离婚,女方要孩子的抚养权,我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有一套房子归我,但我要支付其十万元作为赔偿,我都依了她。后来没过几个月她妈妈就带着孩子来找我说,她没有能力抚养孩子,不想再抚养,我就将孩子接了回来。他母亲在一家职工医院上班每月工资1800元左右,因为当时没有变更协议因此女方一直到现在没有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而我因为当初借的十万元还没有还请,并且我又重新组织了家庭,对方也带着孩子,所以负担较重。而我孩子的母亲拒绝出抚养费,我应该怎么办。女方要孩子的抚养权,她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我应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8-15 07: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双方离婚后,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具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 不满2周岁的孩子属于婴儿,从有利于婴儿的健康成长出发,以随哺乳的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因此,如果你愿意抚养孩子的话,你是可以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的。但若你有下列情形的话,孩子可以由其父亲直接抚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宜与你共同生活的;
    2、你有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的;
    3、其他原因:如染有吸毒、赌博等恶习;
    4、你与孩子父亲协商后,你同意孩子由孩子父亲直接抚养的。
  • 孩子亲生父母,有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如果一方不直接抚养子女,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
    《婚姻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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