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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的前妻隔几天就打电话给他,不是辱骂就是恐吓,昨天到了晚上深夜11点多了还打电话过来骂我先生,而且又发短信说是饶不了他,我快烦死了,这种情况不是一次两次了,经常这样,而且还打电话去我公婆家骂,她已经严重影响了我的家庭和我公婆的生活,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做?我爱人的前妻隔几天就打电话给他,她已经严重影响了我的家庭和我公婆的生活,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做?

离婚 2019-08-11 13: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发短信辱骂、恐吓他人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益,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如果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 一,对方发短信辱骂当事人的,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可以以此来起诉对方。  二,相关的规定:  1,我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我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4,《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 如果你受到短信恐吓,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侦查。
      用恐吓信息干扰你的正常生活,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5项之规定,依法应给予拘留和罚款处罚。
      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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