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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造成残疾和死亡的交通事故中对方是否可以要求索赔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

交通事故 2019-08-06 17: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依据相关法规,道路事故引发的赔偿,属于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只能是当事双方协商,只要能协商一致,怎么赔偿都行,任何人及机构均无权干涉;
    若难以协商,在当事各方同意的前提下,可请当事交管部门出面调解;
    若调解无效或调解难以执行,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裁决;
    若法院的裁决难以执行,可向法院申清清只执行,由法警出面强制赔偿。
    需调解或法院裁决的,赔偿是有依据的。
    赔偿项目及计算办法如下:
    (1)、丧葬补偿:
    事发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六个月计算。
    (2)、死亡补偿:和死者的户籍性质有关:
    事发地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20年计算。
    若死者年龄超过60周岁的,每超过1岁,减少一年。死者年龄超过75周岁的,按5年计算。
  • 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要结合下列具体情况来分析,无过错一方在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规定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 交通事故中什么样伤可以赔偿精神损失费,  交通事故中受伤较重的受害者在出院后应该到专门的伤残鉴定部门进行评定,如果构成残疾,就可以由受害者本人或者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要求残疾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的交通事故,给当事人或近亲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肇事者构成刑事上的交通肇事罪的,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交通事故精神平赔偿,具体的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  
    一、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的计算原则——参照规则  当确定精神利益中财产利益损失的数额时,可以参照其他标准确定赔偿金数额。一是,参照受害人在被侵权期间可得利益的损失数额。在营业组织的人身受到侵害时,这种可得利益的损失较为明显,较容易计算。实际上,这种损失就是受害人侵权期间受到的财产不利益。二是参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而获得的财产利益数额。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是不法所得,可视为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计算出侵权人侵权期间的非法所得,即可确定赔偿金数额。三是参照某些人格权转让使用的一般费用标准。在肖像权、名称权转让使用中,可以约定一定的使用费。对此,有约定使用费数额标准的,依其约定标准计算,没有约定标准的,参照类似使用费的一般标准,确定赔偿金数额。  
    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的计算原则2——概算规则  对于纯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慰抚金赔偿算定,适用概算规则。法官将案件情况分为加害人过错程度的轻重、受害人被侵害的精神利益损害后果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及经济状况和受害人资历这四种因素,基中前三种是着重考虑的因素。在计算时,首先按照当地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一般限额、分成低、中、高三个档次,按前三种着重考虑的因素确定适用哪一个档次;然后再按照其他因素在这一档次的幅度中,上下浮动,最后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三、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的计算原则——比照规则  现行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算定已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比照该规定算定赔偿数额。目前立法有规定的只有《国家赔偿法》对人身自由权侵害、生命权侵害和扶养请求权侵害,是由国家行为造成的,有具体的赔偿规定。对于人身自由权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该法第16条规定:“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虽然是国家赔偿标准,但关于人身自由权侵害的赔偿没有正式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比照这一规定执行。
  •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这三项费用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具体的律师服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办案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2、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3、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4、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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